外事因素是所指在承继法律关系的包含要素或与承继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牵涉到外国的因素。其主要展现出在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外事2.客体外事3.承继有关的法律事实外事。以下由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特征:1.外事承继中最少有一个外事因素2.外事承继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展开间接调整。
3.外事承继关系的案件实施专属首府。在我国,外事承继的案件 ... 外事因素是所指在承继法律关系的包含要素或与承继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牵涉到外国的因素。
其主要展现出在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外事2.客体外事3.承继有关的法律事实外事。以下由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 特征: 1.外事承继中最少有一个外事因素 2.外事承继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展开间接调整。3.外事承继关系的案件实施专属首府。
在我国,外事承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丧生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首府。程序: 1.依照继承法规定外事承继公证是所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承继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外事因素的公证事项。2.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申请人承继居住于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人承继居住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当事人申请人承继居住于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3.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开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开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成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于证明书,这些证明书放往域外,再行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承继遗产: (1)当事人必须承继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2)当事人必须承继居住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当事人必须承继居住于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4.主办权外事承继公证,所有继承人皆应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无法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交由办理,委托书不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证书当事人在香港的,不应由司法部登录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退出继承权的,不应向公证机关获取合格的“退出继承权声明书”。5.已当事人主办权外事继承权公证时,应该填上公证申请表,并递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该由其监护人交由申请人,某种程度,监护人不应递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
委托他人交由办理的,不应递交经公证的“许可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的丧生证明。
在国外丧生的须获取经过公证、证书的丧生证明或其他根据;在国内丧生的,不应递交有关医院开具的丧生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吊销户口的证明。在没以上证明的情况下,不应递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丧生无法获取必要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不足以证明丧生的证据,同时需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丧生的,不应递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下落不明人丧生的公告。(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
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材料。(4)被继承人生前而立有遗嘱的,当事人不应递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而立的遗嘱,不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证书。(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例如:递交结婚证书或领养关系证书,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也可以获取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述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尤其不应标明继承人对死者生前否尽过抚养、养育、奉养的义务等有关情况的证明。(6)代位继承人主办权公证的,还不应获取继承人迟至被继承人丧生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涉及政策法规:《继承法》。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限于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限于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外事承继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因被继承人的国籍、遗产的种类、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的有所不同必须限于有所不同国家的法律。
因此,当事人就要根据有所不同的情况,主办权有所不同的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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